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安远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盈利能力,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和“主攻工业、三年翻番”目标,按照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部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市、县有关改革要求,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着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增强盈利能力,培育竞争优势,助推转型升级,为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添新动力。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传达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号召全县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制定政策汇编。根据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要求及我县出台的优惠政策,制作政策汇编,发给给每一户企业。汇编手册中详细提供每条政策对应的咨询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方便企业与职能部门快捷沟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有关涉企部门)
(三)开展政策宣讲。由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深入企业一线宣讲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责任人:挂点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加大政策解读。在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和《东江源报》等媒体上设立专栏、专刊,对省、市、县相关政策进行解读,让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家喻户晓。(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新闻中心、相关涉企部门)
(五)开展挂点帮扶。结合全县“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各挂点县领导和帮扶单位每周至少一次到帮扶企业了解实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责任人:挂点县领导、各帮扶单位负责人)
(六)建立及时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专线电话、传真、邮箱,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涉企部门)
(七)建立管理台账。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涉企部门)
(八)着力破解难题。大力解决生产要素制约,完善企业用工服务平台,解决企业用工稳工问题。加大征地拆迁和土地报批工作力度,满足企业用地需求。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对涉及县级层面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对能够解决的限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责任单位:各涉企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严水石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肖斐杰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副书记华晓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森彪,副县长叶日山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编办、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人防办、县金融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监局、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科技局、县交管大队、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县邮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督查落实。加强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环境各项工作的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协调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改委和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采取督查通知书、实地督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考核问效。各部门单位要将降低企业成本作为常态化工作,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的统计机制,做好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问效。要组织企业对职能部门降低企业成本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对服务企业不到位、执行政策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服务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附件:1.安远县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
2.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附件1
安远县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开展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安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赣州市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对中央、省、市、县出台的,仍在执行的相关“降、优”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
1.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安远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2.落实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矿管局)
3.建立延期纳税绿色通道。对因有法定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实施专人负责,积极争取省国税局批准,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4.对企业在申报入规时,其当年在国税已申报但不开具发票部分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所产生的税收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即征即补。(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
(二)大幅降低涉企收费
5.对中小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企业上年度缴交税收按比例征收。上年度税收2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按8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20-50万元的中小企业,按7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50-100万元的中小企业,按6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按50%征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残联)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开展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按要求评定和报送A级纳税信用级别小微企业名单,协调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短期生产经营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7.扩大“财园信贷通”等信贷政策放贷规模。在市下达五个“信贷通”7.9亿元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力争全年放贷1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农工部、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金融局、县农粮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8.完善落实协调企业融资困难的“四项制度”。完善银行抽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对企业未到期贷款抽贷和承诺续贷的情况要定期报告;建立问题企业贷款处置协调制度,建立由放贷最多金融机构牵头的企业贷款处置协调机制,积极化解企业到期债务危机;建立金融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协调法院快速处置金融纠纷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倒贷机制,县财政设立还贷周转金5000万元,帮助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解决倒贷资金,周转贷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9.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县内“新三板”上市企业,县财政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奖励80万元,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
(四)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0.鼓励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产,在企业建设期间租赁厂房生产的,县财政按每平方米补助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非工业地产商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对新建成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万平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户标准厂房建设法人单位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1.鼓励企业增加生产能力,对在本县上缴税收的工业企业(高耗能工业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的用电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对战略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度0.1元奖励;对非战略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度0.08元奖励。新投产企业按奖励金额的50%折算实际奖励金额,奖励每半年核拨,单个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
12.帮助企业解决脐橙种植山场。2016-2018年,按照“复产园+新增园”的模式,由企业、合作社建设1万亩复产示范园,并在中北片乡镇三年内规划新开发1万亩脐橙,相关乡(镇)、村组和林场给予大力对接支持。(责任单位:县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3.利用“互联网+”建立物流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县物流企业和园区工业企业物流信息,实现物流资源与企业需求有机对接,推动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实现物流行业与园区企业共赢。(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14.工业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5.鼓励发展废料回收产业。对年度缴纳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稀土等废料回收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以下政策奖励扶持: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95%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6.鼓励县内已投产的来料加工企业改为进料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缴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用于补助该企业职工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
17.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其新增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封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18.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超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19.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再提速。(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政府办、县编办、县直有关单位)
20.对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上年度资金今年6月底前拨付到位,新增扶持资金,在资金文件到达后一个月内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21.加快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推广税务通办窗口,开展联合执法,降低办税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法制办)
22.实施互联网+税务。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模式,试点移动终端办税,加大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全面开展网上办税和推行网上审批;加大自助办税机投放,实现24小时纳税人自助办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3.实施精准帮扶。选定县内重点企业实施“一对一”挂点帮扶,积极参与全市企业精准帮扶手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准确解答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并进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24.充分利用江西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等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25.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开展服务执法,促进企业生产水平再提高。(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局)
26.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深入企业广泛开展“送安全法律法规、送安全管理理念、送安全生产技术、送安全生产知识”活动,帮助安全生产发展。(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27.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办证企业实施当日办结,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8.严格落实《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法》,严厉打击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假冒知名品牌的违法行为;开展赣南脐橙品牌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赣南脐橙和非法染色、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商务局、县果业局)
29.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30.将违法失信企业录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信息共享力度,让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金融局)
(三)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31.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市、省、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工信局)
32.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税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统计局)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33.依托中国供销赣南脐橙交易中心做旺市场。积极引导脐橙产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入驻中心,并对重点扶持的10家重点企业、30家合作社给予优惠措施,合力做旺市场;由中农批和政府建立集散中心发展基金,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扶持重点脐橙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中农批和新成立的“三百山”赣南脐橙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打造“三百山”赣南脐橙品牌,建设高端标准化采后处理、检测等生产线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县果业局、县供销社、县市监局)
34.扶持打造“三百山”赣南脐橙品牌。整合金融产品对江西“三百山”赣南脐橙发展有限公司加强资本运作方面的扶持。通过财政或项目形式支持“三百山”赣南脐橙品牌营销策划、推介活动,解决营销推广资金,提高“三百山”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县果业局、县商务局)
35.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当年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在境外展会费、认证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等各方面,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36.鼓励脐橙企业引进和培训高技术人才。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和研究生以上高技术人才,并按照县人才引进政策给予相关住房、补贴等补助;整合电商、就业等部门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自有人才技术培训力度,对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县果业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电商办)
37.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之前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给予鼓励政策,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遵守契约精神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8.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力度,企业现有存量土地可用于建设,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
39.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基金,用于园区公共事业管理和应急事件处理支付,提高企业服务效率。规范职能部门进入园区执法检查行为,职能部门进入园区企业执法检查必须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带领,执法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原则上以责令整改为主。(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法制办)
附件2
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
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支撑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5.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契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按国家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8.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南昌海关)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费
11.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12.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水利厅)
13.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14.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改委)
15.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17.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19.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将“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扩大到市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农工部、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21.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2.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指导具备条件的市县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23.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省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
24.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省投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
25.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26.加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7.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9.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0.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3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32.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3.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亿千瓦时。探索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4.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36.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37.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8.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39.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41.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省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42.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省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43.实施省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省内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江西保监局)
44.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遴选4个物流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层面重点推进,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南昌铁路局)
45.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46.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省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47.扩大省级城市配送试点范围,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8.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不亏吨、不欠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南昌铁路局)
49.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不断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
50.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少到18项。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等不合理费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南昌海关、省商务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1.全力推广实施海关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成本。根据国家部署,下调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实施进出口环节收费正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2.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市县政府)
53.支持市县政府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省级转贷置换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用于清偿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市县政府)
54.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55.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南昌海关)
56.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57.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58.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59.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60.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6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
62.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市县政府)
6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县政府)
64.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65.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6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67.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68.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单”制度推进力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
(三)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69.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省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
70.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省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1.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72.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设区市政府自筹资金、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市县政府)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3.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省产装备、省内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74.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年采购省外转为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75.结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设立省级“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基金,扶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建设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76.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将省级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五)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77.在全省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县政府)
78.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有效解决落实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问题。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相关部门)
79.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8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