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工作,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资金安排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重点用于奖励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标准、品牌创建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培育科技型企业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来本县落户、投资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同等奖励。
2. 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扶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级技术创新基金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3.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鼓励建设研发平台
4. 对在本县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述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6. 本县企业建立院士或博士工作站并获省级授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7. 对在本县注册纳税的企业所获得且在本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25%、最高300万元补助;纳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补助。
8. 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院所自行在本县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其转化产品正常生产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9. 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本县创办企业,且企业正常生产一年内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实施技术改造
10.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增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3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12.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鼓励实施技术标准
13. 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首次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4. 对企业标准经审查认定为江西省地方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
15. 对企业通过QS、ISO、HACCP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国家龙头企业”、“省龙头企业” 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鼓励品牌创建
16. 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申请奖励程序
在考核年度次年初,由企业凭相关认定文件、证书等到县工信、科技、市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工信局、科技局、市监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企业申报奖励和补助的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奖励补助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奖励给相关企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资金奖励计划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企业凭相关通知到县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属府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信局、科技局、市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