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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17:45:00 【浏览字号选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保障居民各层次住房需求,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江西省住房与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的实施办法>》(赣建保字〔201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6〕17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促进商品房库存去化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居民安居置业政策扶持 

  (一)继续执行“引农入城”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安远县“引农入城”加快新型城镇化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安办字〔201496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9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同时,对我县“招才引智”人员(即指近五年招考的公务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和经县政府批准招录的专业人员)购买首套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套1.5万元的住房补贴。按安办字〔201496号文件要求,凭县房管局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缴纳契税税票按程序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打入购房户登记账户。 

  (二)加大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1.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可调整为20%。同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2. 居民家庭购买住宅,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可调整为30%。 

  二、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一)2016年91日起继续实施“以购代建”政策,“以购代建”总套数为150套。房源面积、享受对象、产权性质、补贴办法、购买程序等按安府办字〔2015〕110号文件执行。 

  (二)2016年9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通过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申租资格审查,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人群(申购时,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方可申购)在洋垅、溪背小区、九龙小区、阳光佳苑、永丰苑、永康苑、永和苑、永富苑保障房小区继续实施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政策(配售价格详见附件)。配售对象应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与配售资金管理、产权性质、购买程序和其他说明事项等未变动事项按安府办字〔2014〕78号文件执行。 

  已入住保障房的承租户可选择购买本人居住的保障房,也可选择“以购代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对已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未办理入住的申租户可选择购买永富苑、永和苑未摇号入住的保障房小区房源或选择“以购代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三)享受“租售并举”、“以购代建”的购房户,不再享受安居置业政策。 

  三、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根据安远县城市建设规划,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涉及公共路网、濂江河两岸改造等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内危旧房、城中村及棚户区房屋征拆,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凡是符合老城改造规划、列入政府年度棚改计划并经上级批复批准实施的棚改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 在棚改项目棚改面积范围内(不含商业出售部分)实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2. 人防工程由政府另行选址建设,棚改面积范围内(不含商业出售部分)免收人防设施工程易地建设费,地下室均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建设; 

  3. 按照“充分利用和集约使用土地”原则,规划设计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处理好与宗地相邻关系的情况下采光日照间距按最低不少于1:0.7H,不设置电梯的入户高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返迁房的保温节能可不选择外墙保温; 

  4. 棚改项目小区范围内外管网,分别由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移动、联通等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出资同步改造建设,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县发改委与供电部门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5. 棚改项目用地红线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古树名木及需要保护的大树除外)、挖掘道路、拆除公厕或垃圾站及迁移电力、供水、供气、邮电等杆(管)线,一律免收补偿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新建设或恢复; 

  6. 棚改拆迁安置房与原拆迁等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7. 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提供所在棚户区(危旧房)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同等待遇,并免收关费用。 

  四、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 

  合理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对法律、政策未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费用。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征税办法。 

  安办字〔2015〕11号文件中所涉的购房补贴政策从2016年7月30日起停止执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办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凡2016年7月31日(含31日)后网签《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均不再享受契税补贴。受理补贴申请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五、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50万元。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落实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积极推进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力争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 

  六、积极培育租赁市场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运作模式。鼓励规范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节点时,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得高于监管额度的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 

  八、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引导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众筹”模式创新房地产开发,为开发商与购房户架起供需桥梁,使开发商的产品更适合各种需求购房户。同时,允许开发商分期缴交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开发成本。 

  九、加快完善新城区配套设施 

  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新城区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对接,切实为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条件。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应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十一、全面提升商品房品质 

  把好商品房建设质量关,切实将每一个开发楼盘打造成“精品楼盘”,全面提高业主生活舒适度。合理控制土地容积率,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尽可能提供“物美价廉”的房屋。科学规划,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尽可能地设计简单、舒适、绿色、环保、公摊面积少等受购房户青睐的套型结构。 

  十二、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及时摸清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附件: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表 

  2016年8月25 

 附件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销售单价(元/㎡) 

  2008 

  洋垅小区 

  廉租房 

  1483.65 

  2009 

  溪背小区 

  廉租房 

  1433.53 

  2010 

  九龙小区 

  廉租房 

  1620 

  2011 

  安远大道(阳光佳苑) 

  廉租房 

  2086.23 

  2011 

  城西大道(永丰苑) 

  廉公租房 

  1857.01 

  2012 

  城东保障房(永康苑) 

  廉公租房 

  1714.57 

  2013 

  城南(永和苑) 

  廉公租房 

  2192.7 

  2014 

  城南(永富苑) 

  廉公租房 

  2260.24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