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安远县政府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安远县城管局局长王献英。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着力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秀美新安远。12月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新《条例》对市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各种建设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加强城市管理和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次交流的主题是“遵守城市管理条例,创建文明卫生城市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就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王献英】: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网友“沧海一粟”问到: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王献英】:新出台的《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主持人】:网友“岁月愁”问:在县城规划区内安装防盗网、护栏有什么要求?
【王献英】:根据新出台的《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单位或个人要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主持人】:网友“闲云青烟”问: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应遵循哪些规定?
【王献英】:根据新出台的《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主持人】:好的,感谢王局长与我们分享我县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这期节目到此结束,下期节目再见!
【王献英】: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