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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03:10:00 【浏览字号选择: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5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中山街1号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42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anyuanfzb@163.com 

    

    

  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0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安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安远县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负责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三百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协调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依法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行使景区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

(九)行使安远县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景区内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等景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三百山、凤山、镇岗、高云山、欣山五乡镇分别负责规划范围内涉及的12个行政村的行政管理、规划建设及资源保护工作;县公安、城建、国土、环保、矿管、水保、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物价、文化、宗教、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工作职能、权限全力配合、支持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做好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照“统一管理”原则,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规划实施、建设、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损毁、破坏和污染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四)详细规划若有涉及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12个行政村的内容,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第九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12个行政村的乡村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由当地乡()负责,规划内容应当与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总规、详规内容相融合、连接,并需书面征求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范围内的12个行政村的项目建设活动,在符合本村乡村发展、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当地乡(镇)负责管理,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报批,经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乡(镇)政府、县城建、县国土、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的建设(开发地热、矿泉水除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矿企业。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占用、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禁止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景区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经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向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办理建设、临时用地等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需要拆除的,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满后,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的,由当地乡(镇)、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并由责任人承担所有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三百山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有重大活动需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停止施工。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森林生态、地貌景观等,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组织好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自然景物景观、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鉴定工作,并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组织制定环境保护、景物景观保护、地质遗迹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原有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权属不变,由县林业局全面履行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的管理保护、执法检查职能。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应开展好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森林生态自然资源的普查工作,建立档案,并制定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具体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切实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设置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警务室,整合治安、交警、森林公安力量,加强社会治安、森林管护工作,强化处置违法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挖掘草药;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攀折花木,采摘花果;

(五)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废弃物;

(六)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如燃放烟花、吸烟、乱丢烟头、燃放鞭炮、焚烧、生火等行为;

(七)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水体洗涤、游泳;

(八)擅自搭设亭、棚,摆摊设点;

(九)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水域内钓鱼、炸鱼、毒鱼、电鱼;

(十)其他破坏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林业局、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共同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带入景区;

(二)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砍伐林木;

(三)在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野生林副产品;

第二十六条  发生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林事违法案件,一经发现,由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查处。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展以下建设活动: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设的,若经上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需拆除或迁出,应予整改拆除或迁出。

(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批准前的区域,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三)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四)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切实保护好三百山水体,禁止向镇岗河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由县水利、矿管、农粮、环保、水保等部门负责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溪泉等水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管工作,与当地乡(镇)、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已开的各类石场、矿山等,依法实行逐步迁出或者关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合理核定景区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合法、文明经营,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三百山风景名胜区警务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六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组织对景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沟谷、水体等不易清扫的地方进行定期清理,以及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第三十七条  进入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船,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泊。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逐步使用环保型车船。

第三十八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向县民宗办登记后方可开放,县民宗办在审查登记时应征求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由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在三百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由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位置,不得侵害游客利益。

第四十一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加强商品、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第四十三条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心景区: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二)外围保护地带:指为了保护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延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划定的外围保护区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