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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殡葬改革有关问题的回答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12:39:00 【浏览字号选择:
 

 

1、我县对殡葬改革出台了哪些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赣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我县现已制定颁发了《安远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划定我县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通知》、《关于印发安远县科学文明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亡故人员遗体火化实行费用减免的通知》等政府文件,对殡葬改革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强制实行火化的范围及对象

答: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已明确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从2004510日(即农历322日)零时起,对全县火葬区内的所有死亡人员及土葬改革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民政对象死亡人员一律实行强制火化;鼓励土葬改革区人员火化。并在今后根据形势发展逐渐过渡到实行全面火化。

3、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处理?

答:(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民政对象去世后,所在单位必须凭县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其他补助。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2)、属火葬区应火化偷埋土葬的,一律由县殡葬执法大队实行强制起尸火化。其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遗属是干部职工的,除处罚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丧主如起哄、闹事、阻碍、阻挠、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殴打执法人员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3)、举报一起违法土葬行为,一经查核实并由殡葬执法大队及时制止予以火化或强制起尸火化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4、关于火化后骨灰处理的有关规定?

答:全县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和县城区域内人员死亡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到县公墓区安葬或存入殡仪骨灰堂;其他区域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火化后的骨灰可葬入县公墓区或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每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

5、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答:根据《安远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6、哪些地方禁止建造坟墓?

答:根据《安远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提坝、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城镇周边区、居民住宅区等区域建造坟墓。

7、丧葬用品与丧事活动管理?

:1)、在全县火葬区内禁止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取缔火葬区内所有棺木制售点。(2)、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县城城区区域内人员去世后全部丧事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和县公墓区内进行。禁止在城区内任何地点办理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搭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抚幛、吹奏丧事鼓乐,禁止在街道上出殡,抛洒纸钱、杂物、燃放鞭炮等。违者,由县殡葬执法大队强行制止,没收道器及迷信物品。(3)、县内严禁一切封建迷信祭事活动。

8、在公墓购买的墓穴可以使用多少年?到期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超过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骨灰存放主应当向公墓管理单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年未办理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可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9、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如何处理?

答: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殡葬服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24小时值班,随叫随到。在殡葬服务中不得索要财物,不得收取“红包”不得刁难丧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