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一)婚姻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
6、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 双方均无配偶;
(2) 双方自愿结婚;
(3) 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 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改正,过期的身份证证件不能采用)。
(2)离过婚的或丧偶的,应持有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8、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出具哪些证明和证件?
答:(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
(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
9、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0、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证件?
答:(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1、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离婚协议应该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12、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答:(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3、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变卖后进行价值分割,还可以由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而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财产分割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4、婚姻法规定因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5、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16、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7、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已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
18、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9、哪些情况算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20、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 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2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人;(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2、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女方在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4、当事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哪些证件?
答:(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5、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受托人应该提供哪些证件?
答:(1)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3)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5)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书》;
以上(1)(2)(3)项材料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26、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27、哪些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单位、织
及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