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职能,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标准。(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监察;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参与生产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承办安全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各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设备进行安全监测检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和审核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七)依法对全县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县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呈报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综合指导和协调监督。 (九)组织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证和颁发安全生产有关证照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制订下达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十一) 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行政复议等工作。(十二) 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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