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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 优惠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15:26:00 【浏览字号选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36


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投产后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2年内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的企业。

(二)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的物流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并达到本优惠办法同类企业最低奖补标准的。

(三)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旅游企业及其它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纳税奖励

(一)一般企业纳税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0%55%60%65%70%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在我县认定并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或产品(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5%60%65%70%75%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三)纳税增量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县财政分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四条  物流企业纳税奖励

(一)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营运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纳税总额减上划中央、省级和市级收入,下同)每月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1. 年纳营运税收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的比例奖励。

2.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700万元(不含7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5%的比例奖励。

3. 年纳营运税收7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0%的比例奖励。

4. 年纳营运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5%的比例奖励。

5. 年纳营运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0%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纳税奖励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 投资者在我县设立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物流快递总部、采购中心、法人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总部、商贸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并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

2. 依法在我县缴纳税收,且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及认定程序:

1. 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备查);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 审核认定。收到企业申请后,由县开放办牵头,组织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后下发总部企业认定通知书。经审核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三)对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5. 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资项目奖励

(一)现汇进资奖。对注册地在安远的外资项目,项目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在市财政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标准的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400万元)。

(二)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其纳税奖励在现有相关纳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出口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依据: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安远,守法经营,在外贸业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没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生产性外贸出口企业。以海关部门统计的外贸出口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外贸出口收汇额为奖励计算依据。

(二)奖励标准:

1. 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部分,县财政按照0.03/美元给予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增量1美元再另行奖励0.02/美元。

2. 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50-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其它奖励

(一)产品互用奖励。供需双方纳税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县的生产性企业,全年采购本地无资产关联企业类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交易额5‰、供货方3‰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创新奖补。

1.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生产性企业申报上级批准认定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5%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授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且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视其实际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购置先进设备、智能化改造等,对新增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3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增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照10%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封顶。

3. 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生产性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 促进企业创新创造。对获得高新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各奖励10万元、6万元。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企业每件给予4万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

5. 支持工业企业入规。对入规的企业,在省市一次性各补助3万元、4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5万元。

6.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县内电子信息工业企业产品当年新获中国名牌的奖励10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8万元;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的奖励5万元;获国家科技创新奖的奖励2万元;企业获国家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省龙头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各奖励5万元;获地方标准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第五章  用地及场地租赁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含土地审批费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奖励3.1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3.6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第十二条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进行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或租赁办公场所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一)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起三年内,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用地面积在5亩以内,按其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新引进或设立在安远境内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度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租金的50%计算,最高补贴标准如下: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最高给予5万元/年的补贴。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

5. 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补贴资金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第六章  水电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优先保证正常供水、供电,实行停水、停电信息预告制度。

(一)计划停水、停电信息由相关部门提前一周发布,预告方式以电话为主,微信、短信和电视公布为辅。

(二)故障停水、停电信息在故障发生和恢复供水、供电30分钟内以短信方式告知为主,微信、电话方式为辅。

第十五条  允许用户按照用电性质(生产与非生产)分别安装计量装置,执行对应的电价标准,分别计收电费。

第十六条  电价电费优惠。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发改委批复的现行电价政策进行计费,分基础电价和无功电费(力率调整电费)二部分。

1. 基础电价:一般工业企业执行单一制电价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企业执行二部制电价,即基础电价和基本容量费(其中基本容量费收取方式可根据企业需求选择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进行计算)。

2. 无功电费(力率调整电费):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企业当月功率因数低于0.9的每下降1%按当月有功电费(含基本容量费)的0.5%增收,当月功率因数高于0.9的每增加1%按当月有功电费(含基本容量费)的0.5减收。

(二)峰谷分时电价: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生产方式和班次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行峰谷分时电价计收方式计算电费。高峰时段电价=基础电价*130%(每日17:00-21:00),低谷电价=基础电价*70%(每日23:00-次日5:00),其余时段电价=基础电价。

第十七条  用电工程服务。

(一)园区内的企业供电设施部分由供电部门架设主供电线路至企业厂区边缘,企业专用线路及内部线路、设备由用电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厂家),但工程质量应满足电气安全要求。

(二)供电公司在企业用电申请、设计、施工、验收送电等环节积极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的供水,由供水单位按设计规范预留接口。经批准,企业自行取水的(自来水厂、水电站、地热水除外),免收水资源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章  用工保障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培训等工作。

(一)县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县就业局每年免费为全县客商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安远中专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招录的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三)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企业招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广电新闻中心(电视台宣传播放)及城投集团(LED显示屏宣传播放)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做好招工宣传和播放招工广告。

第二十条  鼓励务工人员在安远县就业。

(一)给予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缴费优惠。企业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

(二)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年满40周岁本省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为上述群体缴交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2/3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0.2%0.4%0.7%0.9%1.1%1.3%1.6%1.9%。同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通过上年度支缴率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可向下浮动至80%50%

(四)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对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其在安远县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100%奖励给个人。

(六)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就业。

1. 各园区企业自主招收1名省内县外员工,同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由县财政给予企业800/人的补助;招收1名省外员工,同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由县财政给予企业1000/人的补助。

2.对新入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住房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鼓励县内剩余劳动力到园区企业务工。

1. 对在同一家园区企业连续务工2年以上的员工,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稳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 在同一家园区企业连续务工3年以上(含3年)的员工,优先享受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同一家园区企业连续务工6年以上(含6年)的,可一次性享受购房补贴2万元,在同一家园区企业连续务工每增加一年,一次性购房补贴增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夫妻双方同在一家园区企业务工的,务工年限可叠加,最高购房补贴不超过5万元。

3. 鼓励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安远中专、安远二中、应用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同一家园区企业连续务工2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由企业提供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培养及相关奖励政策,其他初中、高中学校参照执行。

(八)子女入学。投资商或与欣山镇镇内及产城新区内客商投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子女可以在安远县学校就近入学,并享受与该校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吸纳贫困劳动力及新建扶贫车间补助:

鼓励园区企业到人口基数较大的乡(镇)、村设立分厂或扶贫车间。对认定为扶贫车间的,给予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力300//月的岗位补贴,对扶贫车间给予150//月的水电、租金等运行费用补贴,同时给予新建扶贫车间5-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优秀人才。

(一)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且在企业缴纳五险一年以上的人才,免租金入驻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每月20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自人才引进三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3600元、2000元人才特殊津贴。满三年工作协议且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的,如在安远购房,经认定后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一次性购房补贴15万元、10万元。

(二)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八章  安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有关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须办理的有关事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属县级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必须尽快向上申报,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最便捷、最快速的审批服务,做到非禁即入、令行禁止。本级政府有规定、有抄告的,以本级政府的规定、抄告为依据办理审批,其它按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 实行谁引进,谁服务、全程跟踪服务、代(协)办服务等制度,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工业企业(含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抱团项目)等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非工业企业且纳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第二十七条   县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安远县境内投资创业,参照本办法执行。食品工业企业享受电子信息企业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由安远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发展我县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做强做大旅游产业,鼓励企业在我县上市,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我县专门制定了《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安远县支持服务企业融资办法(试行)》、《安远县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若干优惠办法(试行)》等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原出台的《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1414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物流企业和证券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安府办字〔20178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7151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扶持食品工业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7153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若干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17160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7176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电子信息产业企业搬迁落户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17180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支持服务企业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1818号)等文件废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法由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2.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3.安远县支持服务企业融资办法(试行)

4.安远县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若干优惠办法(试行)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36印发


附件1

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电子信息产业,促进我县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首位的产业发展,加快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聚效应,在认真贯彻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投产后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2年内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安远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协调、联系、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财政奖补

第四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纳税达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200-300万元、300-400万元、400-500万元、500-600万元、600-700万元、700-800万元、800-900万元、9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60%62%64%66%68%70%72%74%75%80%进行奖励。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

(二)纳税突破奖励: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当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亩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企业当年按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为尽快形成产业链,支持企业生产的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在我县报关出口,对企业生产在本地报关出口的智能终端整机产品,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三年内给予物流补贴:

(一)对企业生产的手机整机,智能机1.5/台,功能机1/台,每家生产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台/年;

(二)对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物流补贴,在项目洽谈时商定并在招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30%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50%补助。

(二)对自建自用厂房的企业,容积率达1.5以上的,给予100/m2的建房补助,单个企业累计建房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企业,实验室装修给予700/m2的装修补贴,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m2600/m2400/m2100/m2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助不超过700万元。

(三)新引进企业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安装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由县财政补贴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在我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两年内在我县年纳税(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五)在我县单个项目新购设备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其购买5万元以上/台的新购设备,按其新购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1000万元封顶。

(六)租赁厂房补助。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约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每月按6/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按年度补助租赁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约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免租金,需购置的按建设成本价售让。

(七)对新引进项目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由县财政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吨和0.1/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上述(一)(二)(三)项待其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补助;(四)(五)项待企业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进行补助。补助款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验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六)(七)项实行一年一补,补助款于次年3月份前兑现。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七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含土地审批费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且年纳税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4.6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奖励4.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3.6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企业(含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抱团项目)等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我县其它文件中相关条款有重复或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同一事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招商引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2

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有关政策在我县落地,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远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县上市企业库)的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挂牌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县金融局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根据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采用先借用、后抵扣方式,预借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前期相关费用,借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待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从其奖补资金中抵扣;如挂牌上市不成功,则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归还。

第四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创税财政奖补政策。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其在挂牌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类予以支持:

(一) 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二) 对企业因股改而对现有已建房产(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相关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对企业因股改而对以前年度(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其他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四)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自其启动股改工作,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进入辅导期当年度起至企业挂牌上市之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止,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五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一)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100万元;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50万元。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30万元。

(二)对上市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安远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市后前五年县财政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三)对拟挂牌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行挂牌上市企业后续财政奖励政策。对在我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纳税奖励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引进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

第九条 设立安远县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挂牌上市资源库的企业,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农粮局、林业局、科技局、环保局、水保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矿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等部门优先安排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 成立安远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企业挂牌上市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另行调整发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全县企业挂牌上市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局,由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保姆式帮扶服务,每家企业设立一个由县领导牵头的专门帮扶服务团队,涉及相关部门按特事特办原则落实高效便捷服务措施,全力支持服务拟挂牌上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 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 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引进安远境外已上市或挂牌的新三板企业迁移至安远县的,优惠政策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挂牌上市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附件3

安远县支持服务企业融资办法(试行)

 

为扶持县域企业做大做强,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根据我县实际,提出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招商引进企业和企业再投资项目,列入县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支持原则

企业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政策扶持为辅,支持力度与投资额度和税赋贡献等相挂钩。

三、支持措施

(一)信贷通项目。通过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产业扶贫信贷通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扶持。在符合政策前提下,信贷通融资项目最大限度支持企业。企业免抵押担保,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其中,财园信贷通项目融资额最高为1000万元,出口企业最高为1500万元;小微信贷通项目融资额最高为4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管理局、金融局)

(二)融资担保。通过政府设立的东江源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逐年扩大东江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三年内达到1亿元,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对担保体量大的项目,县里支持企业通过省市担保机构开展融资。(责任单位:县城投集团、金融局)

(三)企业还贷周转金。逐年扩大财政企业还贷周转金,五年内达到1亿元。企业还贷周转金为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还贷周转金,期限内费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一事一议企业周转期限可由双方商定后予以适当延长。县城投集团设立的市场化企业还贷周转金,期限内费率不超过月息1%(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城投集团)

(四)县财政设立出口退税周转资金1亿元人民币。对生产型出口企业(不含外贸企业),非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退税造成周转困难的,可向县财政申请享受先退后补政策,先行周转总退税额的100%给企业,退税税额到账后,回补周转资金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

(五)产业引导资金

1. 设立10亿元产业引导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首期规模2亿元。对县里确定的首位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资金可与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根据企业在厂房建设及新置设备方面的需求,以债权、股权方式给予支持。债权投资可按政府融资成本进行核算,股权投资视项目情况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的股权投资扶持。一事一议企业可适当提高比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局、商务局)

2.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重点产业为投向的股权基金,政府引导资金给予参股5-20%的注资支持,政府引导资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资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县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实际投资损失的50%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局)

(六)融资贴息。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6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3年。政府产业基金以债权形式支持企业的,企业可同等享受贴息政策。具体标准为:对年纳税100万元至3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贴息30%;对年纳税300万元至5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贴息40%;对年纳税500万元至8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贴息50%;对年纳税8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贴息60%;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或一事一议企业可适当提高比例。(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局、商务局)

(七)争取上级资金。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支持企业技改提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科技局、发改委等)

(八)民间融资。县金融局要引导县内民间借贷登记机构积极服务县内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促进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相关服务费率给予最大限度优惠。(责任单位:县金融局)

(九)优化融资服务。建立落实银企对接机制,及时梳理汇总县内银行支持企业的金融产品。各银行要适时提供服务企业相关金融产品信息。银行支持企业融资纳入县政府对银行年度考核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县金融局、银监办、各驻县银行)


附件4

安远县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若干优惠办法(试行)

 

为加快全县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旅游项目投资、业态开发、品牌创建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用地保障

第一条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价格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指标按照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安排,并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批供地。涉及县城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范围内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用地。

第二条  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景区道路、旅游厕所、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供地,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和流转、租赁等方式用地。需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审批后出让划拨供地;流转、租赁的农用地、林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按照成本价(流转、租赁费用)用地;属生态公益林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适当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

第三条  对乡村旅游点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旅游项目,在符合乡村旅游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经国土、规划建设、林业、农粮、旅游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认定后,且农户自愿,投资商可通过依法承包经营流转、租赁、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经营。

第四条  对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第二章  设施配套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总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工业园区用地标准完成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列为县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在景区道路、供水、供电、林相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配合做好旅游公路建设,为重点景区开设短途公交旅游专线或旅游直达客车,将标志性旅游场所标识纳入城市交通标识标牌体系建设。

第七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下同)、1-5亿元、5-10亿元的旅游开发项目,分别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5%10%1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以及纳入了江西省旅游规划的重点项目(含五星级饭店)且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按照成本价供地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支持按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第三章  财税扶持

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并列入县重点旅游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对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县重点旅游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后,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各项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房地产开发、酒店除外)按100%奖励给投资方;旅游项目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所得部分50%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的高级管理和高技术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旅游企业在2012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三条  对旅游项目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强制性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融资担保体系,推行不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抵押等多种形式抵押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将乡村旅游贷款纳入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小微信贷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第五章  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大项目落户安远,对投资规模和规划设计理念符合安远旅游发展规划的大项目并落地本县后,其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其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引进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项目,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0万人次以上的,且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16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省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8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资金2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30万元,4A20万元,3A10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农家旅馆,奖励3万元;对新评定的二星级农家旅馆,奖励1万元。

(五)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旅游饭店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50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10万元,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5万元。

(六)对于达到江西省星级农家旅馆住宿标准的民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具体标准为:特色三星级每间客房补助2000元;三星级每间客房补助1000元;二星级每间客房补助500元。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能有效促进民宿发展出亮点、上档次、上台阶的精品民宿建设项目,由县财政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安远登记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安远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实现500—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对旅行社的奖励:

(一)年度内累计组织来安远团队游客500-999人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元;组织1000-2999人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0元;组织300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5元。年度内单个旅行社组团人数奖励最高20万元。

(二)对一次性组织县外20台以上自驾车来安远旅游,且人数不少于8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年度内组织总人数10000人以上外地旅游团队到安远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奖励奖金5万元。

以上组团游客必须在安远县域内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3个以上县内旅游景区(点)才能列为有效计奖人数(以县旅发委针对组团游客景点门票数量、住宿天数的统计数据及县财政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

(四)鼓励在安远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在安远注册的旅行社,安排20万元宣传营销费用补助资金,给予该旅行社年度营收达标奖励。

第十九条  新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建设选址以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A级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旅馆等的创建应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关旅游景区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经县旅游提升攻坚战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项目建设,由县旅发委指导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并根据评定标准评定或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