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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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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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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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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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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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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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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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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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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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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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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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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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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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经营(含加工)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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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2、是否安全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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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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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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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检查内容中的“1、手续是否健全;2、是否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审批条件进行经营;”删除。根据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安府发〔2017〕54号)文件,“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年耗木材500立方米以下企业设立审批(不含500)”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实施,所以对上述项检查内容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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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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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路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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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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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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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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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2.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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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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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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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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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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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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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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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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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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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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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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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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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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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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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桥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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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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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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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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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施工单位规范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2.抽查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等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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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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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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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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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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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附属设施及涉路施工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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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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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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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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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2.检查涉路工程设施是否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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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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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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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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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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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标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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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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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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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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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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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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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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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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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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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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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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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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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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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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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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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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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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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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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及可能损害路面机具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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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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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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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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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施工单位是否规范作业,严格按照许可事项进行施工; 2.抽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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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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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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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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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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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运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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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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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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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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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3.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4.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5.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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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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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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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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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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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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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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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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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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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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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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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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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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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安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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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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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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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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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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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处置未经许可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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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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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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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其他县(区),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中抽查对象不确定,无法开展,现将此抽查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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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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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违法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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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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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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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的经营肥料、农药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的农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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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等经营行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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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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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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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依据中的“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删除,《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农药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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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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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标、特标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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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四条、第十条。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4.《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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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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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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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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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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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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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范围内没有奥运标志、特殊标志使用单位,删除此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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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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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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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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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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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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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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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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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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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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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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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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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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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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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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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等
2.检查是否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3.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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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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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次(即每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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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来抽查事项“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事项”变更为“艺术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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