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农村“空心房”和危旧土坯房整治相关要求,现就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增减挂钩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立项单位为县国土局,项目由县城投集团或县旅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内容和范围
(一)增减挂钩项目区由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组成。拆旧地块包括对农村老宅基地、空闲地、猪牛栏、厕所、附属房和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建新区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二)建新区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的总面积,安置拆旧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符合申报立项要求的农村“空心房”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中拆除的房屋土地。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申报
1. 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土坯房整治拆除区域的调查摸底,核实土地和拆旧房屋面积、界址、土地权属、使用现状等内容的调查登记,同时调查了解群众意愿和支持状况,对愿意实施的拆旧地块现状拍好照、做好评估,拟定补偿标准,建好档案。
2. 各乡(镇)摸底申报后,由县国土局组织立项材料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地块面积不得低于1亩),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
3. 项目批复后由县国土局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4.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二)拆除补偿和复垦管护协议
1. 对仍未拆除的零星危旧房屋或者地上构筑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农户同意,在折旧区所在村进行公告。同时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拆除补偿协议,明确具体事项内容,确定拆除时间,签订复垦管护协议。
2. 拆除方式:折旧区内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先由农户在约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旧区内农户未在约定期限内拆除,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织拆除。
(三)土地复垦整理
1. 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对已申报立项地块分清界址、做通工作后由乡(镇)通知业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居)要确保施工单位顺利施工。原则上当年度申报立项的地块,要在当年次月做通工作,确保可以进场施工,3个月内完工并申报验收。
2. 项目施工由业主单位按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在项目所在乡(镇)申报进场施工后,三天内要进场施工,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居)委会要派专人共同参与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 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做好复种工作,确保不撂荒,并按要求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四)工程建设管理
1. 实行项目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当地政府负责制;
2.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省市增减挂项目验收标准做好土地复垦和管护工作,确保项目一次性验收过关,严禁申报立项后因质量验收不合格造成的资源浪费。
3. 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标段,按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确定施工单位。
(五)项目验收
1. 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单位和县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初验。
2. 初验未达标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后申请上级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 上级组织验收后,由业主单位按专家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国土局负责项目报备。
(六)项目资金拨付
2017年及以前申报立项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及以后申报立项的项目,由县城投集团或县旅投公司负责投资(以立项批复为准)。
1. 工程施工费控制在每亩8000元以内,由业主单位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拨付。
2. 拨付申报村级工作经费3000元/亩,由业主单位按进度分两期拨付,即项目进场施工后拨付1500元/亩,项目指标下达后拨付1500元/亩。
3. 由业主单位按10000元/亩的标准分三年拨付种植补助给种植户,即复垦种植后达到管护要求的,第一年拨付5000元/亩,第二年拨付2500元/亩,第三年拨付2500元/亩。
4. 由业主单位拨付县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经费3000元/亩(含竣工测量、土壤检测、报备三项费用),项目规划编制费用按1000元/亩拨付给县土地整理中心,监理费用和验收费用由业主单位据实拨付。
5. 资金拨付,乡(镇)可向业主单位预借4万元/亩作为启动资金、工作经费等费用,其中完成立项后可预借2万元/亩,项目验收后可预借2万元/亩。余款在指标交易结算后拨付。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远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工部、农粮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增减挂专项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增减挂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验收、汇总和请求汇报等工作。各乡(镇)必须指定1名增减挂钩工作分管领导,并设立增减挂钩工作办公室,指定2—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乡(镇)的增减挂钩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并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名单报县国土局。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负责增减挂项目的拆旧、复种、管护和群众思想等工作,并参与复垦施工;县国土局负责项目上报、组织规划设计、招投标、政策技术指导、申请上级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好建新区用地审查报批;县城投集团(旅投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招投标、资金拨付、组织复垦施工、参与项目初验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审计等工作;县城建局、县委农工部负责土坯房改造规划选址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沟渠的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三)收益分成。
1. 指标分成:增减挂钩验收后指标扣除成本后按县财政30%、县城投集团(旅投公司)30%、项目所在乡(镇)40%的比例分成。
2. 收益分成:鼓励增减挂指标由县城投集团(旅投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异地交易,交易收益扣除成本后按上述比例分成(如建新指标被县里自用报批的,由县财政按水田18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的价格给予回收)。
(四)奖惩措施。
1.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对不合格的乡(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 各乡(镇)必须严密组织好增减挂钩项目的摸底、申报、立项、实施和管护工作,不得浪费资源,已复垦的地块不得闲置、撂荒、建房或者搭建其他建筑物。如有导致验收不过关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资源浪费的,取消该乡(镇)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
3. 各乡(镇)必须完成申报立项任务,对未完成立项地块的拆旧和复垦的,按立项面积给予4万元/亩的处罚,由县财政直接在其年度经费中扣除。
4. 项目所在乡(镇)村必须对已复垦地块进行管护,一律不得撂荒、破坏道路和水利设施,不得安排农民建房、搭棚、地面硬化等非农建设,一经发现,责令其整改修复,无法整改的将对乡(镇)按4万元/亩进行处罚,由县财政在乡(镇)年度经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