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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远县如何降低企业成本

文章来源:县发改委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10:50:00 【浏览字号选择: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开展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安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赣州市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对中央、省、市、县出台的,仍在执行的相关降、优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

(一)落实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

1.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安远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落实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延期纳税绿色通道。对因有法定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实施专人负责,积极争取省国税局批准,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

4.对企业在申报入规时,其当年在国税已申报但不开具发票部分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所产生的税收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即征即补。

(二)大幅降低涉企收费

5.对中小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企业上年度缴交税收按比例征收。上年度税收2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按8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2050万元的中小企业,按7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50100万元的中小企业,按60%征收;上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按50%征收。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开展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按要求评定和报送A级纳税信用级别小微企业名单,协调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短期生产经营融资困难。

7.扩大财园信贷通等信贷政策放贷规模。在市下达五个信贷通”7.9亿元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力争全年放贷11亿元以上。

8.完善落实协调企业融资困难的四项制度。完善银行抽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对企业未到期贷款抽贷和承诺续贷的情况要定期报告;建立问题企业贷款处置协调制度,建立由放贷最多金融机构牵头的企业贷款处置协调机制,积极化解企业到期债务危机;建立金融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协调法院快速处置金融纠纷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倒贷机制,县财政设立还贷周转金5000万元,帮助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解决倒贷资金,周转贷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9.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县内新三板上市企业,县财政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奖励80万元,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四)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0.鼓励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产,在企业建设期间租赁厂房生产的,县财政按每平方米补助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非工业地产商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对新建成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万平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户标准厂房建设法人单位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1.鼓励企业增加生产能力,对在本县上缴税收的工业企业(高耗能工业企业除外),当年新增的用电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对战略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度0.1元奖励;对非战略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度0.08元奖励。新投产企业按奖励金额的50%折算实际奖励金额,奖励每半年核拨,单个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帮助企业解决脐橙种植山场。2016-2018年,按照复产园+新增园的模式,由企业、合作社建设1万亩复产示范园,并在中北片乡镇三年内规划新开发1万亩脐橙,相关乡(镇)、村组和林场给予大力对接支持。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3.利用互联网+”建立物流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县物流企业和园区工业企业物流信息,实现物流资源与企业需求有机对接,推动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实现物流行业与园区企业共赢。

14.工业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六)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5.鼓励发展废料回收产业。对年度缴纳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稀土等废料回收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以下政策奖励扶持: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新增部分的95%奖励给企业。

16.鼓励县内已投产的来料加工企业改为进料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缴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用于补助该企业职工的生活补贴。

17.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其新增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封顶。

18.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超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