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打击非法社会集资行为,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辖内金融与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非法社会集资认定、查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工作要求,做好非法社会集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县政府是处置非法社会集资的直接领导者,负责领导、组织开展非法社会集资应急处置工作。
(2)协同配合。由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非法社会集资应急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非法社会集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当发现非法社会集资苗头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情况,不得拖延、谎报、瞒报和隐报。
(4)正确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重点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政府处置非法社会集资的积极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
(5)严守秘密。在应急处置非法社会集资过程中,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银行业机构要严肃纪律,坚持内紧外松,特别是工作人员要对应急处置的决策、步骤、方式、方法和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严守机密,注意防止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而出现泄密事件,以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减轻社会震荡。
(6)从严惩处。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渎职失职的腐败人员;严肃查处违反保密纪律、违反工作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表现为:
(1)以联合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民间“标会”等不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金融、保险、证券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非法吸收存款;
(4)企业向内部职工募集资金的同时,向社会其他人员吸收资金。
(5)其他形式的非法社会集资行为。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银监办、人民银行、县委宣传部、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经贸委、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法社会集资活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非法社会集资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银监办,具体承担非法社会集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3在县非法社会集资活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做好非法社会集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县公安局、银监办等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活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反映和投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控和预警。
3.2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从正反两方面教育广大群众;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4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4.1及时报告。发生非法社会集资突发事件后,监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应急处置方案,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
4.2风险控制。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由非法社会集资引发的金融危害,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
4.3确定方案。在听取非法社会集资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的措施后,由县政府牵头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4.4启动方案。处置方案确定后,由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5后期处置
5.1监管部门应配合政府做好涉及非法社会集资者的资金追缴汇划和存款帐务冻结处理工作。
5.2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非法社会集资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5.3责任追究及处罚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奖励与表彰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6.1本预案由县银监办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