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手足口病是一种常见多发传染病,由多种肠道病毒感染所引发的,其中EV71感染引起重症病例的比例较大。该病可在多年龄组人群引起感染,但以婴幼儿发病为主,易在5岁以下婴幼儿中造成暴发流行。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并发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传染源为病人和隐性感染者,传播途径主要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或接触病人分泌物、皮肤疱疹液及其污染物品而传播。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暴发与流行,及时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安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置,当手足口病疫情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根据本预案措施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组织管理
2.1成立“安远县手足口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卫生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政府应急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县辖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防控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手足口病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对重症手足口病病例进行会诊;提出经费和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需求计划;督导检查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县教育局:切实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因病缺课学生的管理,每天及时将晨检结果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乡镇卫生管理站。全面整治学校环境卫生,加强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协助解决重症病人抢救治疗所需费用的救助。
县财政局: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经费保证。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质量监督,负责落实应急物资(诊断、消毒和抢救治疗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的储备、调度。
县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正面报道为主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3疫情判定及分级
3.1病例诊断
病例定义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
3.1.1临床诊断病例。
3.1.1.1普通病例: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
3.1.1.2重症病例:(1)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2)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3.1.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3.2疫情判定
3.2.1散发疫情定义:发病人数低于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报告标准的所有个案病例。
3.2.2暴发疫情的定义: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自然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1例死亡病例为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3.3疫情的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3.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和重大疫情(Ⅱ级)。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确定。
3.3.2较大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300例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3.3一般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以县为单位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00例以上;
(2)一周内发生聚集疫情3起及以上(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行政村中,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为聚集疫情);
(3)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1例死亡病例。
4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建立县、乡、村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手足口病疫情,要按照疫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疫情及其处置情况。不得迟报、乱报和瞒报疫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报告的疫情要进行实时审核,每日向县卫生局报告疫情动态,每周进行一次疫情分析,分析疫情动态并报告县卫生局。
4.1.2设置监测点。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作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点。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4.2预警。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3报告。在发生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时,县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所有临床诊断的手足口病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手足口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发生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安远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及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暴发疫情处置
5.2.1控制传染源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严格管理传染源。符合住院标准的一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接触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及个人防护;居家治疗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由乡(镇)、村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处理;医学观察对象一旦出现类似症状要及时督促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积极救治病人。定点医院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临床救治水平,同时,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门诊日志,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源追踪。
5.2.2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生活居住场所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5.2.3保护易感人群。托幼机构、学校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病人要督促家长去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消毒管理措施,对餐饮具、玩具等物品要定期进行消毒。发生聚集疫情的托幼机构要暂时关闭一周。
5.2.4患手足口病儿童假期建议。临床诊断为手足口病患儿,建议隔离至所有临床症状消失后一周。6岁以下年龄的托幼儿童密切接触者建议居家接受医学观察一周。
5.2.5暴发疫情结案标准。
(1)住院治疗儿童病例数少于10例;
(2)连续10天无聚集发病疫情、无重症或死亡病例发生;
(3)所有疫点均已终末消毒。
5.3散发疫情处置。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留观或住院的病例由定点医院负责患儿的诊断治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收集送检、环境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日报和分析,负责指导患者所在家庭、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内外环境消毒;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5.4医疗救治
5.4.1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与出疹性病例专门诊室,做好门诊病人的管理工作。疾病流行期间,医院应专辟诊室或诊台接诊病人,实行预检分诊,防止与其他疾病患儿之间的交叉传播。
5.4.2实施严格的转诊制度。门诊、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留观指征或住院指征病人,要转诊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滞留病人。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手足口病病人救治的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有条不紊。要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严防漏诊、漏报。
5.4.3严格病例登记和筛检。早期发现是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在救治过程中要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5.4.4控制院内交叉感染。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使用的仪器、物品要擦拭消毒。同一病室内不得收治其他非手足口病患儿,如有条件,住院患儿应单独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5.5未发生疫情的控制措施
尚未发现疫情时,要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周边县(区)的疫情情况,充分估计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手足口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病例时及时按本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5.6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的健康排查
要组建巡回医疗队,在基层乡村(社区)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农村腹地、城乡结合部和散居儿童家庭,开展散居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病情排查,搜索发现病例,落实巡回医疗和卫生宣传措施,切实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5.7信息收集、管理与上报
5.7.1信息收集内容
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手足口病疫情日报表、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手足口病临床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5.7.2信息管理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由报告单位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定点医院要把手足口病病人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将病人病情及转归情况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4)县卫生局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
5.7.3信息上报
疫情信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逐级上报,工作信息由县卫生局逐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7.4疫情发布
除卫生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5.8加强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客观发布疾病防控工作信息,对社会上流传的谣言及其它容易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开辟专栏,让群众了解手足口病的有关知识,消除恐惧心理和误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和小学要开展春夏季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6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6.1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达到暴发疫情终止标准后,一般疫情(Ⅳ级)由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较大疫情(Ⅲ级)由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2事后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质储备(消毒、抢救治疗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抢救重症病人医疗费用和正常工作运行经费,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技术保障。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安远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等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降低病死率。
7.3物资保障。做好医疗救治、消毒、杀虫药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为疾病控制、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以保障信息畅通和行动迅速。
7.4纪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督导检查
8.1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防病工作的督导检查。督查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督查方法采取实地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8.2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9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