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有序做好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稳定的环境。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水务局、交通局、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县武警大队、供电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广电局、交警大队、矿管局、地震局、电信局、安监局、县水文站。
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或者参与处置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进行紧急救援;根据抢险救灾情况需要,依据有关程序调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乡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贯彻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示、部署,协调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县地灾抢险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委员会和县地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1.1)。
建立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矿管、气象、水务、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县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各乡镇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县矿管、气象、水务、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乡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抢险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村、组及具体责任人。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及时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各乡(镇)发出预警预报,并报告县抢险救灾指挥部。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该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1速报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市矿管部门报告。
各乡镇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各乡镇及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并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抢险救灾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
3.3.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监测或者地质灾害气象分析预测,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县气象局向各乡(镇)分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注意气象信息,在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及时向各村、组及相关责任人发布。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地质灾害分级响应程序框架图见附件11.2。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向省、市应急委员会、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赶赴现场,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派市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赶赴现场,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派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赶赴现场,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和罹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灾发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理赔工作。
(2)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灾害隐患和恢复重建进行调查评估,核实灾害造成的损失。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矿管局作出报告。
(3) 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县、市、省或国家援助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报批。公共设施和房屋毁坏需要原地重建的,应当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隐患;对经市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灾后异地重建的规定办理。
5.7灾害应急联系电话
县矿管局:0797—3752013 13879733738 1397014936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732181
市矿管局:0797—8133497 13907978431
省国土资源厅:0791—6287142
县武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灾区,参加抢救被压埋的人员;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并消除隐患。参与水灾、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和消除隐患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负责组织灾后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矿山、在建工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对水电站大坝、矿山尾矿坝、在建工程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排险及修复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负责水情、汛情和天气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水文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卫生部门开展抢救伤员等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病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暴发流行。
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信
县公安局和县交警大队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水路的道路畅通;负责干线公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县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
县经贸委负责协助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依托和充分利用现有公用通信网络,建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移动电话或者互联网进行联系、应急期间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通讯联络畅通。
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制度和程序。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连接各乡(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开发;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5监督检查
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1 奖励
对及时提供险情灾情情况,灾情测报准确,开展防灾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