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民政厅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预案》、《安远县防洪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民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2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指挥体系
(1)领导体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发改委、农业局、供电局、移动公司、电信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粮食局、卫生局、林业局、经贸委、国土局、矿管局、建设局、石油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指挥部在民政局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职责任务
(1)指挥部职责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应急救助方案,研究部署各项应急救助及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救助工作的落实,及时掌握灾情,协调解决应急救助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临时应对事项;统一把握应急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口径。
(2)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乡镇抗灾救灾工作;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
民政局:检查灾区各项救灾工作措施的落实,按程序上报灾情、查灾、核灾,进行救灾物资的筹备,负责救灾款物的筹备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住、穿和因灾引起疾病医治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组织赈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工作;开展救灾救济的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水平。
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监测和洪涝灾害的现场灾情检测、趋势判断;做好山塘、水库、水坝的观测工作,及时报告灾情、险情,提出紧急救援的项目建设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和群众做好因灾受损水电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交通局: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的落实、编组、调度指挥;根据车辆分布情况划分责任区、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负责落实并维修好灾民转移撤离道路和因灾受损公路的畅通。
气象局:负责气象性突害的天气预报和天气监测情况发布,对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和建议,指导本地科学抗灾、减灾工作。
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以及现场灾情检测和趋势分析判断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设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协同做好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合民兵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卫生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疾病治疗和疫病防治、防疫,医务人员的调配安排,合理设置医疗站点,防止疫病流行。
粮食局、林业局、经贸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大米、罐头、饼干、面条、衣被、麻袋、煤炭、木材、帐棚等生活物资和抗灾救灾的所需物资。
建设局:负责灾民新村的规划、选址、设计和重建房屋的质检。
国土局:负责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新地建设用地的审批。
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发布。
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民撤离、转移安置秩序。
石油公司:负责落实救灾用油(汽油、柴油、煤油),并合理设置加油点。
农业局:负责指挥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
财政局、发改委: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供电局、移动公司、电信局:负责灾区电力和电信设施维修和保养,保证灾区正常供电,通迅畅通。
宣传部、广电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3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运作机制框架图(见10.1)。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分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财政收入的3-5‰预算当年的救灾事业费,专项用于解决严重受灾乡(镇)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2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上级下拨和本级财政安排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1.4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情发展趋势,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拨救灾资金的申请,必要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救灾资金。
4.1.5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民政局负责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
4.2物资准备
4.2.1我县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设在县民政局院内,储备库应储备必须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年初购置衣、被等救灾物资。
4.2.3县级建立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厂家名录,并与供应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确保灾民食品供应。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乡、村二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构通。各成员单位电话如下:
县政府办:3732181 县委宣传部:3732679
人武部:8354490 公安局:3734072
民政局:3724059 交通局:3785085
水务局:3733980 发改委:3732196
农业局:3731284 供电公司:3722365
移动公司:3738588 电信公司:3731123
广电局:3732483 气象局:3736121
地震局:8804256 粮食局:3731323
林业局:3732317 卫生局:3732028
经贸委:3732617 国土局:3753033
石油公司:3732228 建设局:3724078
矿管局:3752013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民政局应配备电脑、摄像机、传真机、高清度照相机等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员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矿管等各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养、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完善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4.6.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应急安置场所准备
4.7.1县城的应急安置场所主要是:体育中心、县一中、县二中、县三中、实验学校、县职业技术学校及滨江广场。
4.7.2各乡(镇)的应急安置场所主要是各乡(镇)中小学。
4.7.3行政村的应急安置场所主要是村小学。
4.8救灾技术准备
4.8.1气象部门应及时监测水、旱灾害,风雹、雪、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天气预报,地震部门应及时监测地震灾害的险情、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并做好情况公布。
4.8.2民政、水务、地震部门根据天气预报或震情报告,随时准备收集、汇总灾情并上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会商评估后上报上一级相应部门。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情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减灾防灾意识。
4.9.2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所长参加的自然灾害业务培训。
4.9.3每年在灾害多发的乡(镇),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防和信息管理
5.1灾害的预警预防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实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村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防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灾情,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乡(镇)民政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矿管、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预警响应
6.1预警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矿管部门监测的天气预报或地震信息显示,趋势分折,对可能造成达到预案启动的人员伤亡、人员转移、财产损失条件的,启动预警响应。
6.2预警响应程序
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矿管部门所监测的信息,预计造成灾害的严重程度,由气象、地震、矿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后宣布启动预警响应。
6.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全县有关部门、单位均须取消一切节假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组织人员联系准备救灾款物,组成救灾小分队待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7.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安远县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7.1 Ⅰ级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急应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4)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灾害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1.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7.1.3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接到灾情发生信息后,1小时之内向县自然灾害急应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内县民政局商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经贸、粮食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7.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终止一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2.1 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5-10人
(2)因灾急应转移安置2-3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2000间
(4)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灾害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7.2.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副总指挥(政府副县长)级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县政府网站发布。
7.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3.1 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3-5人
(2)因灾急应转移安置1-2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1000间
(4)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灾害
(5)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3.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7.3.3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之内,派出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县政府网站发布。
7.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Ⅲ响应,并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
7.3.5
自然灾害发生未达到启动预案条件的,视为一般性灾害。
7.4信息发布
7.4.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7.4.2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8.灾后救助与恢复灾后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县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8.1.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8.1.3根据调查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8.1.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5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8.1.6通过社会捐助、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7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险避灾因素。
8.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房屋台帐。
8.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和各乡(镇)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8.2.3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4向受灾乡(镇)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2.5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2.6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医防和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受灾乡(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2.7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电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9.附则
9.1名词释语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根据气象、地震、矿管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职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民政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