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赣州市审计局审计决定书(赣市审决〔2017〕190号)、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保障性住房开展腾退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安远县保障性住房腾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 飞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江 明 县房管局局长
成 员:曾美峰 欣山镇政府镇长
赖观寿 县公安局副政委
廖寿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肖素莲 县法院执行庭庭长
刘洪平 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主任
罗林生 县供电公司经理
刘 达 安远润泉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管局,由江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内设保障性住房腾退专项整治工作组,由郭龙茂同志任组长,刘太湖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房管局干部、欣山镇社区干部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性住房腾退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腾退对象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户,均为腾退对象:
(一)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或不符合保障条件享受公共租房租赁补贴的。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人均收入高于2万元以上或已购买汽车、商品住房的。
(三)以其他方式获得住房,且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
(四)将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给他人居住或擅自调换住房的。
(五)将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谋利的。
(六)破坏或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违规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配租后无特殊原因长期空置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八)其他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8日至5月15日)。成立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组”),召开动员部署会,发放限期腾退通知书。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3日至5月25日)。
1. 能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腾退保障房的承租户,免于处罚,退还履约保证金。
2. 承租户因特殊原因,暂时仍需承租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交管、欣山镇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限期过渡租赁手续,签订限期过渡租赁承诺书和合同,并按市场价格6元/㎡缴纳租金。
3. 拆迁安置临时承租户,拖欠的房租从其拆迁安置款中扣除。
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腾退的承租户,由整治工作组负责,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台、手机报、微信平台等媒介进行曝光。同时,县供电公司和润泉供水公司按规定给予停电、停水处罚。拒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整治工作组要做好解释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到人。
(二)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重点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加强和规范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群众举报承租户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给予清退。属公职人员,移送到县纪检检查机关处理;一年以上未缴租金、骗取租赁补贴或“以购代建”等资金的,移送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其他情形的,由县房管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严明纪律,确保公平。县房管局执法人员必须携带执法证和执法记录仪入户,按法定程序发放限期腾退通知。对新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户,要如实详细填写调查记录,调查过程要全程录像,特殊证据要拍照、复印等,调查和被调查人员须签字认定。整治工作组要按照“不放过任何一户腾退户”的原则,做好腾退工作,对未能入户的承租户,至少要有三次上门录像和三次电话录音。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阻碍、干预保障性住房腾退专项整治工作及不按要求腾退的的公职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