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2日
安远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病死畜禽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安远县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环美无害化处理公司)在版石镇建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在全县范围内设置的收集网点,完善收集、运行、处理、监管及财政奖补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运行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对养殖、屠宰环节(逐步扩展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三腺”及病害产品,下同)实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网点建设
1. 高标准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要采用高效、环保的高温干化化制生产工艺,购置先进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及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配备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严格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障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运行。
2. 完善收集网点建设。在镇岗乡、欣山镇、天心镇、龙布镇建设片区暂存点,在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点)等建设收集网点,保障收运体系合理并有效运行。
(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制度
1. 建立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各乡(镇)要印制当地兽医站、乡村监管负责人及病死畜禽收集联络员的服务联系卡,及时发至辖区内各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养殖场(户)、屠宰场发现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及时向收集联络员和当地官方兽医报告。
2. 建立病死畜禽定点收集及卫生消毒制度。相关乡(镇)政府、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应按规定建立片区暂存点,养殖场(户)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要协同建立收集网点。暂存点和收集网点设置遵循“因地制宜、有利防疫、便以收集”的原则。片区暂存点由当地政府提供选址,由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建设;收集网点由养殖场(户)及屠宰场设置。收集网点应设在养殖场及屠宰场外,养殖场(户)、屠宰场提供消毒水源,规模养殖场还应配备消毒机及电源等有利条件。养殖场(户)、屠宰场和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应按规定共同做好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保存、交接及场地、物品的清洁消毒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 建立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制度。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要印制服务联系卡发至乡村监管负责人、畜牧兽医站、片区暂存点、养殖场(户)及生猪定点屠宰场联系人,建立联系信息服务平台,安排专人值守电话,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片区暂存点的病死畜禽收集至处理中心处理。
4. 建立收集、入库、处理台帐及月报制度。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在收运和处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时应按规定建立台账。收集时记录产品来源、类别(病死猪应戴耳标)、数量(病害产品注明重量,下同)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入库时注明产品来源、类别、数量及接收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名;处理时采用影像记录数量、类别,并建立处理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汇总形成月报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无误后上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要建立无害化处理附产品(油脂、肉骨粉)生产经营台账,注明去向和加强售后监督。
5. 建立处理中心监管制度。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建立摄录系统,记录入库、处理数量,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出专人定期到处理中心现场(或驻场)监督病死畜禽处理工作。环美无害化处理公司负责人是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收集、核查和处理负总责。
(三)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监管机制
1. 严格执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制度。环美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全县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的集中处理,养殖场(户)、屠宰场不得擅自处理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对未按要求实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取消当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政府补助部分、畜牧扶持项目,取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龙头企业、无公害等评审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病害产品。发生动物疫情时,病死畜禽由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含其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县相关部门负监管责任。县农粮、环保、市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联查,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贩运、屠宰、加工、运输病死畜禽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粮局要建立定期巡察及日常监管制度,指定责任人,督促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规定。在公共流域和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并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来源,严惩抛弃者。
3. 推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县农业部门要加快建立畜禽养殖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监管责任人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可追溯和动态化监管。
4. 建立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没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回执的不予保险补助。
5.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对无害化处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四)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奖补政策
1. 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等各项补助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
2. 病死畜禽处理补助按照目前国家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含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三腺”及病害产品,每90千克折合1头)补助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助。无害化补助资金直接拨给环美无害化处理公司。县财政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环美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以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安远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粮局、环保局、财政局、市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粮局,由县农粮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政策制订(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养殖场(户)的监管责任制,并保障人、财、物投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各乡(镇)要牵头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片区暂存点及其他收集网点的选址、建设工作,做好收运、消毒、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经营、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保障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建立常态化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片区暂存点及其他收集网点的选址、建设、管理等的指导。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要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或责任书,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告知书,并充分运用其他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