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8日
安远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2 事故后恢复
3.3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人员防护
4.8 通信保障
4.9 公共设施
4.10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
7.2 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快速、有序处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时,可以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指本县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指本县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指本县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
(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指本县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以上,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 强化预防,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应急救援的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1) 成立安远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给予支援;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县环保局负责因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及环境监测,以及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地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并提供优质服务。
县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搜救伤员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的调处。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交管大队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情况,联系沟通有关媒体,开展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县广电新闻中心要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县武装部、武警中队负责紧急情况下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交管大队,由交管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导员兼任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和检查;
(7)与县应急联动中心保持联络;
(8)其他涉及的相关工作。
2.3 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4 专家组
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化工、消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职责主要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 运行机制
县公安局要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和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县交管大队、基层交管中队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县交管大队逐级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信息应在1小时内呈报至市公安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公安局接警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3.1.2 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1.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制。根据处置交通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理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卫计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故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4 应急结束
较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求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 事故后恢复
3.2.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3)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计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3.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具体由县政府办会同应急办、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公安局负责。负责事故处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是新闻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道路交通事故新闻发言人,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并送审,负责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信息,主动配合新闻报送工作,及时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刊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故发生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预备队由所在地公安、卫计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财力保障
设立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交通事故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卫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计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2)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卫计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管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3)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 人员防护
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 通信保障
(1)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建立大队、中队、事故现场三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2)交管部门以交通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3)交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战备值班制度。同时,设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值班电话: 。
(4)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9 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县级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计、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求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进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县应急指挥部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
本预案由县交管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
2.安远县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