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切实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秩序的通告》(安府发〔2016〕19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字〔2016〕58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远县畜禽养殖区域的批复》(安府字〔2017〕15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畜禽养殖审批流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畜禽养殖场不得在生态空间红线一、二级管控区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选址,不得在耕地、东江源保护区及以村为单位每平方公里载畜量超过200头的区域内选址。
二、《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申请表》由县农粮局负责发放,由所选地址的当地村组经办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村委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经办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县农粮局。
三、实行联合现场选址和会签制度。由县环保局牵头,召集由县农粮、国土、林业、水保、生态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单位召开新建畜禽养殖场现场选址工作联席会,对农粮局收集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申请表》进行集中讨论会审。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生态空间红线和近年来市县有关畜禽养殖系列文件规定,判断其选址所处生态空间红线管控区位置和畜禽养殖“三区”位置,由经办人提出部门单位意见并做好相应的选址审批意见签字确认工作,报各自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四、《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申请表》各部门单位会签一致同意后,建场申请人凭《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申请表》到县农粮、国土、林业、水保、环保、生态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经县国土、林业部门办理用地(林)手续,县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环保和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后方可开工建场。供电部门为其办理供电手续时应调阅此审批意见,手续符合后方可予以供电。
附件: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申请表
2017年5月22日
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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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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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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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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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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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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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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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
经办人: 村委会主任(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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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经办人: 乡(镇)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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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粮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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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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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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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保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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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执法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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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局长(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九份,申请人、村委会、乡(镇)、县农粮、国土、林业、水保、生态执法、环保等相关部门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