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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7日 14:58:00 【浏览字号选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

3.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放宽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按照应放尽放、全面放开的要求,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1. 在县城区及其它乡(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6. 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7.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0.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大力推进户口一元化改登工作

全面完成户口一元化改登。按照户籍先行、配套跟上的原则,在保障农民农村权益不变的情况下,将所有农业及非农业户口全部改登为居民户口,实现100%改登率,从户籍身份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问题。

1. 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抽调精干力量,全力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户口集中改登工作。

2. 加强财力保障。免费对转户人员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户口一元化改登所需的电脑、打印机以及购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宣传资料、聘请人员工资等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解决。

3. 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准确解读户籍改革及相关的配套政策,讲清改革后转户农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只作加法不作减法,消除群众政策误解和对实行一元化改登工作的心理障碍。

(三)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根据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四)强化监测检查

1. 严格按照公安部城乡划分原则做好人口统计工作。按照在城镇就业、学习的,享受与原有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的,统计为城镇人口,确保真实、准确的反映城镇化率水平。

2. 强化专项检查。要对各乡(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此项工作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部、国土局、林业局)

(二)建立承包地延续机制。继续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开展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将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可获得合理补偿。(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部、林业局)

(三)建立承包林地延续机制。继续保留进城落户农民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期内,对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由集体组织收回另行依法处置,其林木资产可经集体与林农共同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农粮局)

(四)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城建局、财政局、房管局)

(五)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住房或落户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六)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转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卫计委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七)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3年内,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八)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户农民,在城镇就业且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暂行并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九)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衔接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按上级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全县医疗保险一卡通,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转户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委、民政局)

(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县房管局;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国土局)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二)建立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文广新局、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县公安局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县城建局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房管局要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县农粮局、林业局、国土局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优抚等有关政策;县教育局负责制订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有关政策;县卫计委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其他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户籍制度改革。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安远县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文件制定任务分工

 

 

 

 

201859

 

 


附件

安远县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文件制定任务分工

序号

文件制定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承包地延续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农粮局

县林业局、国土局

2

宅基地延续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国土局

县农粮局、房管局

3

林地延续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林业局

县国土局、农粮局

4

计划生育权益保障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卫计委

 

5

养老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人社局

 

6

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人社局

 

7

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障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卫计委

 

8

教育保障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教育局

县房管局

9

住房保障机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房管局

县城建局、国土局

10

就业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人社局

县房管局

11

社会救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12

优抚安置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13

户口一元化改登、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县公安局

县教育局、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房管局、市监局